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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敦离奇失窃,馆里第一时间报了案,省公安立马出动,赶到现场来调查。
经过调查后发现,整个屈原纪念馆并没有遭到很大的破坏,除了陈列展品的柜台外,几乎没有任何损毁。
公安于是据此断定,可能是内部人员作案。
紧接着便排查起了工作人员,从值班人员到解说员,全部展开盘问,但结论却是所有人都没有作案时间。
于是公安又调查起了出入纪念馆的游客。
在没有监控,没有身份采集信息的时代,日流量又如此巨大的展览馆,调查游客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
游客身份也很复杂,有本地人,有外地人,甚至还有外国人,想要根据检票信息来锁定游客,几乎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线索就此中断,案件也就此陷入了僵局。
文物失窃和一般失窃案不同,青铜敦属于是国家保护文物,一件文物的失窃,并不仅仅是金钱的损失,而是国家历史的缺失。
案件久久僵持不破,上级领导也开始催促起来,一时间,省公安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为了尽快破案,省局组织起了专案组,派出几十人的精干力量赶赴现场,再次摸查,通过对陈列柜的损坏痕迹作比对,专案组终于又找到了一丝细小的线索。
二次摸查中发现门锁是被硬物强行撬开的,从痕迹上来看,作案工具极有可能是管钳。
但是别说全国,就连鄂省能生产管子钳的厂家都多入牛毛,要从工厂入手去查,基本是不可能的。
除此之外,在纪念馆内也从未找到任何犯案痕迹,除了查出作案工具外,专案组一无所获。
于是大家的思路又转换到追查文物转手上面来,在文物失窃之后,专案组便在纪念馆周围布下了天罗地网,纪念馆周围的街道也布满了眼线,每隔几小时,他们就会进行一次巡逻,寻找任何可疑的人员。
同时还在各大火车站布防。
前后监视了五个月,从来没见到任何一个形迹可疑的人,寻回文物的希望越来越渺茫。
就在大家都快要绝望的时候,案情却突然出现了巨大转机!
也是天大的运气,正在米国进行学术交流的鄂省博物馆馆长谭维四先生对于国宝丢失一案也非常关心,结果在工作交流中听一位朋友说起索斯比拍卖行即将拍卖一对估价二十万美元的铜敦,极像鄂省随州出土的文物。
东周时期的文物,根本不应当出现在美国,更何况当时整个中国都只有这么一对青铜敦,而且随州并无文物被盗的报告,唯一可能的,是索斯比拍卖行即将上拍的铜敦,就是秭归屈原纪念馆失窃的那一对!
谭先生立即向鄂省文化厅汇报了此事。
国家立刻派出专家前去检查,果然,拍卖会上的文物正是屈原纪念馆的孤品!
查到青铜敦的去向后,鄂省公安相当激动,在他们的想法里,现在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将文物追回,抓盗窃犯都只能落在下一步了。
但是事情却没有这么简单。
鄂省公安立马将情况上报,上级给出的回应是积极的,公安部派人和拍卖会取得了联系。
本以为只要说清楚事情前因后果,就能成功找回青铜敦,但所有人都没料到,拍卖行的态度无比强硬,他们拒绝归还文物,并声称文物是他们真金白银买来的。
依法追讨是合情合理的,但前提是有法可依,这个“法”,就是关于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
而当时中国还没有加入公约,因此想要讨回文物的话,就必须让我国证明青铜敦被变卖的全过程,通过讨还赃物的形式,才能将之要回来。
也就是说,我国还是必须要找到变卖青铜敦的真凶,才有拿回文物的可能。
案件又回到了最初的起点。
专案组再次出动,他们沿着唯一的管子钳线索疯狂摸排。
这一次专案组将重点放到了曾经发生的旧案里,结果,还真给他们找到了一桩!
鄂省一个县城的工商银行,同样发生过一起用管钳砸坏柜锁的金融债券被盗案!
而根据痕迹鉴定,这把管钳的型号,和屈原纪念馆的型号一样,也就是说,两桩案件的真凶,很可能是同一人!
专案组立刻来到县城,进行新一轮的摸排。
几周艰苦的工作以后,专案组终于摸到了县城中的一个盗窃团伙,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经过比对,发现其中一位盗窃成员的指纹,刚好和遗留在屈原纪念馆盗窃现场的指纹吻合!
事情发展到这里,真相已经全部水落石出,专案组几乎能断定,在屈原纪念馆盗走文物的,正是这伙盗窃团队。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盗窃团伙被逮捕归案,经过一阵严格审讯,团伙吐露了全部实情。
主谋是其中一个叫李建新的人,是他趁屈原纪念馆闭馆时,偷偷潜入馆内,盗走了文物。
文物在手里很容易被查到,作为惯犯的李建新知道必须立马脱手。
于是他找到广州一个文物贩子,双方达成一致,用三万块钱换到了这批文物。
文物贩子得手后,也怕公安查到自己头上,立马转手给了一位香港商人。
经过香港商人转卖,这对青铜敦便被卖到了美国,经过五个月颠簸,青铜敦最终出现在了美国拍卖会上。
查清事情原委后,公安部和文物局联合出面交涉,提交了完备的案情通报,完整的证据链条和侦破逻辑链条,在百分之百地确证青铜敦属于我国被盗文物后,拍卖行最终取消了拍卖计划,同意将青铜敦送还我国。
到此屈原纪念馆被盗一案也终于落下帷幕。
案件主谋李建新和另一名从犯被判处死刑。
一九八九年五月,距离案发过去了将近一年时间,东周青铜敦再次漂洋过海,重回祖国的怀抱。
这件案件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是我国第一件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成功的案例,也为之后更多的国际文物追索案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案情档案的最后,还附加了两本国际公约的文件。
第一本是一九五四年出来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
第二本是一九七零年出来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这就是到现在为止国际上关于文物追索的两本法律文书,一切的追索都必须建立在这两本法律文书的基础之上。
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完备的证据链。
当然还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得是公约的加入国。